​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領導主管委任前需代任半年 新增勸誡問責
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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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法案建議在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前須進行代任,並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新增了勸誡作為一種全新的問責手段,針對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執行政府政策時的不足進行處理。法案建議該法律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介表示,提案人於2025年6月20日提交了修改文本,該文本即法案的最後文本,委員會的大部分意見及建議均獲接納。

最後文本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法案建議在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前須進行代任;提案人解釋在現行制度下,部門通常會在委任前安排有關人員先代任相關職務,以便考察其能力,因此在實務中,代任具有試用的性質。法案主要將相關做法法定化,充實了有關代任的規定,以清晰立法原意。法案還明確無需進行代任的三種例外情況,其中新增一項內容,即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特區以外擔任或曾擔任管理、協調及監控職務的人員,如深合區的工作人員,考慮到其工作經驗可免除代任,但在委任前需聽取行政公職局具有約束力的意見。此外,法案規定委任人員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時,須將委任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專業簡歷一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法案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陳澤武表示,法案新增了勸誡作為一種全新的問責手段,並作出規範,針對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執行政府政策時的不足進行處理。若情況較為嚴重、需立即終止定期委任,勸誡會被記錄,作為定期委任續期的考慮因素之一,既能對人員起到警醒作用,也給予其改善機會,而現行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由法案規定的終止定期委任機制替代。法案新增了構成終止委任的依據,如當官員在刑事訴訟程式中被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時,其定期委任即自動終止。至於問責是否公開的問題,委員會進行了深入討論,勸誡屬於政府內部管理措施,會記錄在人員的工作表現中,依法不對外公開。

會上,有議員表示不反對加入勸誡機制,但反對將原來的公開譴責轉變為內部的勸誡的處分方式,認為可與公開譴責機制並存。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強調,公開譴責和勸誡並非相互替代的關係,建議取消公開譴責這一處分方式,原因是原有法律制度中雖有相關規定,但多年來從未施行過,這並非有規定而不施行,而是經過分析發現其在實際操作層面缺乏較強的可操作性,且與其他針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處分制度不協調,認為整個制度中缺少了一個中間層級的處理方式,因此建議增加相關規定,亦獲得委員會的同意。

他稱,公開譴責這一制度並非被取消,此次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相關規定的修改,是完善了針對犯錯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處分制度,這是對該制度進行的一次全面梳理,也是對不同層級處分的完善。另一方面,關於公開譴責這一做法,要明確在何種情況下適用,若有些官員不稱職,可以被終止定期委任,這種情況下,無論從其職業生涯還是社會聲譽都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類似公開譴責的效果;若官員完全沒有履行職務所賦予的工作,導致社會遭受重大損失、公共行政當局的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不論通過其他方面的處分,甚至是最嚴重的紀律處分和刑事追究,其效果並不亞於公開譴責這一處分的效力。此次制度中沒有了公開譴責,並不意味著官員可以肆無忌憚地做任何事。

陳澤武亦分享其看法,指關於取消公開譴責這一處分方式,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看法,但首先要明確的“譴責”的目的以及明確相關準則。現行制度中,對於輕微問題已採用“勸誡”的處理方式,亦有關於終止委任的規定,已能實現最終的問責目的,那麼“譴責”的意義何在?如果被譴責的人員仍然留在原有崗位上,其工作如何開展就成了問題,認為目前以“終止定期委任”替代“譴責”的做法更為妥當。